111年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申請注意事項
一、凡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如附件1)相關規定者,請於111年7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期間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二、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一) 比賽日期於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
均得提出申請。
(二) 如成績證明於111年7月1日以後始核頒者,於112年提出申請。
三、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各類同等級以上運動競賽等賽事,本府另訂有該賽事獎勵金發給要點,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金。
四、申請教練獎助金者,請務必確認所指導之選手同時有申請同項競賽獎助金。
五、不同競賽種類之代表隊請分開繕打,俾利後續審查委員分類審查。如角力及柔道請分2次繕打送出。
六、本市各級學校(含)學生及教練,請務必統一由所屬學校彙整後送件申請(應屆畢業生由原學校送件申請);其餘由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各民間體育團體或個人送件申請。
請各單位填寫申請名冊及申請表後,務必確實就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核,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111年7月31日前寄(送)達臺南市體育處。
(一) 郵寄通訊:
1. 地址:70242 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2. 收件人:臺南市體育處-111年體育獎助金申請文件。
(二) 親自送達:收件時間為7月1日至7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
詳細內容請各位同學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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