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培訓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以協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等相關事宜,爰於每學年度辦理心評人員培訓。
三、欲參加本次培訓者,請於112年6月20日(星期二)前,依培訓實施計畫之學員報名方式填寫相關資料,俾利本署依遴選順序及學校現有心評人員人數狀況擇優錄取所需名額及安排住宿事宜。預計於112年6月27日(星期二)前將錄取參訓名單於鑑定中心網頁公告及函知錄取人員所屬學校。
四、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計畫」第陸點規定:「本署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校至少一名人員取得校級心評人員資格,學校參與心評人員培訓情況,將列入本署相關經費補助、考核及校務評鑑參考依據」。學校內若無校級心評人員,如學生提報鑑定需進行評估者,請自行尋求他校心評人員協助並支付相關費用。未有心評人員之學校若仍未派員參訓,屆時如影響學生權益將由各校自行負責,請學校務必推派編制內符合資格人員1至3名參與培訓,如仍未派員參加培訓之學校,請敘明原因函知本署。
五、為順利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請學校薦派並准予上開人員公(差)假參加。參訓人員需於培訓期滿後履行服務義務,擔任心評人員,協助辦理有關鑑定等相關事宜。
六、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須取消或延期辦理,將於課前3天於鑑定中心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個別通知。
七、對本次培訓或報名有疑義者,請逕洽鑑定中心石小姐(電話:04-8727303分機6233)。
八、檢附「111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校級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計畫」(如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