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配合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6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三、為鼓勵各校申請專業群科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並了解旨揭申辦案之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本署特辦理112年研習教師成果發表及113年申辦說明會,請各校務必薦派承辦單位主管或業務承辦人與會,報名時間於即日起開放至112年9月28日(星期四)中午12時止,報名連結網址https://forms.gle/btEFK7J3evjseRc97。
四、全程參與研習教師,將核實核予10小時研習時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