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31664330號函辦理,並復貴局112年10月23日桃教特字第1120105932號函。
二、查衛生福利部106年8月23日衛部醫字第1061665751號函說明四所述:「居家、特殊教育學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早期療育機構等」,係屬例示性質,並未排除其他場域。爰口腔內(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僅係個案身體照顧服務,非屬醫療業務之行為,由學校及幼兒園非醫事人員執行,尚無不可。
三、另學校非醫事人員具體可執行範圍及相關專業訓練一節,查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辦理「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業包含相關課程,並訂有「口腔內(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之標準化課程及訓練單位規定事項。考量特殊教育學生之協助需求與照顧品質,倘需由非醫事人員執行,建議貴局得參照前揭課程,依權管辦理教育現場相關人員之培訓事宜。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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