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法務部表揚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實施計畫
【20110701/學務處訓育組/2343】

100年法務部表揚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實施計畫
一、依據
100年2月27日院台法字第0930005623號函核定修正「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辦理
二、目的
為表彰各界熱心公益人士及團體協助政府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貢獻,激勵社會大眾參與協助之認同感與榮譽感,進而建構全方位之犯罪被害人保護網絡,促進社會祥和。
二、主(協)辦機關:
(一)主辦機關:法務部。
(二)協辦(推薦)機關(構):內政部(社會司、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警政署)、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三、評選對象:
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之社會人士、團體及公務人員。犯罪被害人,指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之被害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包括對於犯罪被害人之救援協助、安全保護、補償損失、協助訴訟及教育宣導,及對於被害防治網絡之建立。
四、事蹟類別及名額:
各協辦機關推薦服務對象、類別及表揚名額如下
表揚類別 表揚
名額 主責推薦單位

性侵害被害人 性侵害及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 4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兒童及少年被 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服務 1 內政部兒童局
重傷案件 犯罪被害人保護通報或協助被害人醫療事宜(不含性侵害及家庭暴力案件) 1 衛生署
被害人安全保護、或被害人保護通知事宜或其他開創性服務(不含性侵害及家庭暴力案件) 1 警政署
校園預防被害宣導、建構被害防治網絡或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協助事宜 1 教育部
有關各類被害人保護服務、辦理補償金審議業務或其他開創性服務 5 法務部
13名 6單位
六、推薦及審查:
(一)由主辦機關函請協辦機關推薦。
(二)協辦機關依所主責之表揚類別及名額薦送名單予主辦機關。
(三)若非主責推薦單位,而其業務所轄有辦理保護業務績優之團體或人士,亦可依其保護績效類別,向該類別之推薦單位薦送推薦名單,由推薦單位合併進行初選。
例如衛生署或警政署推薦表揚類別為性侵害被害人服務,則將薦送表揚名單至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籌評選。
(四)由主辦機關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完成複審,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列席說明或辦理實地查證。
七、推薦原則:
(一)以民間社會人士、團體為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二)以實際承辦、主辦之人員為優先,督導、統籌及協辦者次之。
(三)以近1年來之事蹟為優先。
(四)以連續性、長期性之事蹟為優先,偶發性、暫時性者次之。
(五)以社會形象良好者為優先。
(六)以未曾接受部會表揚之事蹟為原則。
(七)經獲表揚者,原則上3年內不得再行推薦,以增加各界參選機會。
(八)同一表揚類別有數名被推薦者時,依下列原則評選
1.民間人士(團體)優先於政府部門
2.志業優先於職業
3.個人優先於團體
4.被害人保護優先於加害人輔導
八、表揚方式:
以公開表揚行之。由主辦機關製頒感謝牌,以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藉以推廣犯罪被害保護觀念,擴大參與層面。惟有不適合舉辦公開表揚之情形時,得以寄送獎牌之方式為之。初審機關(單位)所推薦有功人士及團體獲表揚時,請派員參加表揚大會,以共襄盛舉。
九、辦理期程:
(一)協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請於100年9月6日前完成推薦,函送主辦機關。
(二)100年9月20日前,完成評選及簽核,確定表揚名單。
(三)100年於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完成公開表揚事宜。
十、經費:
由主辦機關於年度預算中支應。

十一、附則:
(一) 依93年8月2日研商93年度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實施計畫及93年度全國表揚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實施計畫會議決議:為提昇行政效率,爾後「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實施計畫」及「法務部表揚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實施計畫」如無重大修正,僅調整年度別、辦理期間、增減協辦機關等事項,授權主辦機關法務部酌予調整,不須再行加開會議討論決議,併此敘明。
(二) 各協辦機關及推薦辦理初審作業之有功人員,請各機關酌予獎勵。



[首頁] [至行政公告]

地址: 723 臺南市西港區慶安路229號 ( 點擊開啟地圖 )

電話(總機):06-7952025GGB

教務12~15 學務16~17 總務18~19 教官51~53 輔導60 更多...
傳真:06-7955164

臺南市私立港明高中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18 Kang Ming Senior High Schoo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