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7條、第8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0年6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1000126314號令修正發布
【20110714/學務處訓育組/2351】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7條、第8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0年6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1000126314號令修正發布。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同一次申請
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第 8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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