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0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伍、二、(一)、10所規定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
【20110816/學務處訓育組/2302】

一、依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00年8月4日服字第1000002323號書函辦理。
二、查旨揭規定:「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其中有關「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之意涵,係指除樂器本體共鳴所發出的聲音外,不得再透過外接的電子擴音設備將音量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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