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修正「10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伍、二、(二)、2、(2)有關個人項目指定曲之規定如說明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臺100年8月16日服字第11000002544號函辦理
二、本臺100年7月1日公告之旨揭要點所示規定為:指定曲將由本會於決賽開賽前15日自「指定曲目」中公開抽出。該項規範個人項目皆適用,合先敘明。
三、惟以獨唱項目,因唱腔多樣性,音域多變化,有別於其他項目單一樂器屬性,爰修正前項規定為:「指定曲將由本會於決賽開賽前15日自『指定曲目』中公開抽出;男聲獨唱、女聲獨唱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擇一演唱,否則不予計分」,以臻周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