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以臺參字第1000123048B號令訂定發布。 二、減免基準─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其他內文請參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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