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辦理「100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補充說明,請 查照。
【20111107/學務處訓育組/1942】

說明:

一、依據旨揭比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個人項目男聲、女聲獨唱類指定曲,依據10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規定:男聲、女聲獨唱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擇一演唱,否則不予計分。



三、緣個人項目國樂類獨奏部分,為使參賽選手充分發揮曲目特色及技巧,本市100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國樂類自選曲可以跳段演奏,惟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時依規定不得跳段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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