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100學年度代表參加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決賽隊伍(人員),餘如說明
【20111123/學務處訓育組/1890】

說明:
一、本市100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成績業於100年11月11日13047號公告在案。
二、依據本市100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計畫第13點:錄取名額及遞補資格:
(一)以各比賽項目(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則,並以各區各項各組各類第一名(評分須達80分以上)代表本市參加100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二)上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之隊伍(個人)除不可抗力因素經市府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賽,違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所頒獎狀,且3年內不得參加本比賽。
(三)遞補資格:
1、第一名棄權之遞補方式:取得本市代表權資格者棄權時,由同區之第二名遞補。
2、分區無參賽者之遞補方式:各比賽項目中,有分區無報名參賽者,由其他分區第二名參賽者(優等以上)遞補出賽。
三、代表本市參加決賽之個人及團體,由本局逕行代為報名參賽,團體組參賽人員如有異動者,請於11月24日(四)下班前將更正表(如附件)紙本及電子檔寄至承辦學校文化國小,逾時不候。
四、檢附本市100學年度代表參加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決賽隊伍(人員)名單及市團體組代表--表演人員名單更正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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