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以文藝字第10120225241號令訂定發布。
二、本事項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證券。但電影片票券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細內容,請至文化部網站查詢(http://law.mo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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