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訂定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20120810/教官室/1644】

教育部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內容詳如相關文件】,將做為各級學校未來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明確準據。
鑑於霸凌行為對學生人格發展影響很大,教育部依據100年11月9日修正公布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及第五項規定:「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訂定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落實提升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的周延度與可行性,並增進教育人員處理及輔導的效能。
準則第三條中特別明定校園霸凌的定義,「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在第二章規範學校為防制校園霸凌所應該進行的校園安全宣導措施及防制機制,第三章特別規定校園霸凌的處理應由學校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依照準則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處理、通報及提供學生必要輔導或協助,同時也明定當事人不服學校處理時的救濟方式等。準則公布後,將可以完善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與學生輔導,做為各級學校行政依循的準據,對於防制校園霸凌工作可說是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
有鑑於學生偏差行為的發生多與社會環境變遷,家庭功能不彰等因素有關,所以教育部除了訂定發布準則外,也藉此呼籲校園霸凌問題不僅為教育問題,也是社會問題,有賴中央、地方、各級學校、家庭及社會各界共同關心持續面對,以有效杜絕校園霸凌問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總說明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肯定學生在校園學習時,其身體自主權及人格權應受尊重與保障,並且不受任何形式之霸凌行為侵害,包括肢體、言語、關係、網路及性侵害或騷擾等霸凌行為。鑑於霸凌行為對學生人格發展影響甚鉅,依一百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及第五項規定:「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落實提升各級學校推動防制校園霸凌之周延性與可行性,並增進教育人員處理及輔導之效能,爰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其重點如次:
一、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二、本準則有關霸凌、校園霸凌及學生之定義。(第三條)
三、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所應採取之校園霸凌防制機制及措施。(第四條)
四、校園安全及防制機制與措施。(第五條至第九條)
五、校園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第十條至十三條、第十五條)
六、校園霸凌事件處理過程中為保障當事人,學校所應為必要之處置。(第十四條)
七、校園霸凌事件處理過程中之保密義務。(第十六條)
八、校園霸凌事件處理程序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之影響。(第十七條)
九、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配合調查義務、學校提供必要輔導或協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積極督導義務。(第十八條)
十、認定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之處理方式。(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十一、教師、學校相關人員及學校之通報義務。(第二十一條)
十二、學校調查處理結果之通知程序及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之救濟方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十三、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之內容,又學校應於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載明本準則相關規定。(第二十四條)
十四、違反本準則之行政懲處及懲罰。(第二十五條)
十五、主管機關對所屬學校之督導權責。(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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