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進取、向學,提升原住民學生教育水準,以培養原住民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一)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90分以上者。
(二)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80分以上者,惟各科成績不得低於60分。
(三)高中(職)、大專院校者,學期成績總平均達75分以上者,惟各科成績
不得低於60分。
前項國中一年級新生以國小六年級第2學期成績為申請依據。
申請人之在學成績除國民小學外,國民中學以上必須將各類成績換算成0-100數字形式,各類成績分數需符合申請資格,始得申請之。
三、獎助學金核發金額及員額:
(一)國小每人每學期1,000元整,預計150名。
(二)國中每人每學期2,000元,預計30名。
(三)高中(職)每人每學期3,000元,預計15名。
(四)大專院校每人每學期5,000元,預計5名,如有參加相關原住民服務、
族語活動並有證明者,優先錄取。
各項獎助學金員額及經費,由審查小組視經費或申請案件數調整後,擇優
獎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助學金:
(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之
學生。
(二)研究所或補修學分之學生。
五、獎助學金來源:
本項經費來源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費及民間慈善機構或公益團體捐贈項下支應。
六、申請方式及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分上、下學期申請。上學期於每年2月28日前,下學期於每年9月3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1份。
(二)學期成績單正本1份。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需有註記原住民身分)。
(四)郵局帳戶影本(學生本人)。
(五)如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請檢附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七、審查方式:
由本府邀集相關代表7-13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學期總成績相同者,以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優先錄取。
八、獎助學金核撥
凡經本府遴選合格者,獎助學金本府將逕撥至申請人郵局帳戶。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
★申請同學務必留意截止時間送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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