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1年單親培力計畫
【20120906/學務處訓育組/1439】

一、目的
鼓勵弱勢單親進修學位,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
補助弱勢單親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大學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2、臨時托育補助費(第二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保母及托育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00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領有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護相關證明之人員托育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3、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限
弱勢單親家長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新申請。
(四)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101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各縣市標準如下︰
臺北市27,011元,新北市27,011元,臺中市25,758元,臺南市25,610元,高雄市27,011元,臺灣省各縣市25,610元,金門縣、連江縣21,995元。
4、全戶家庭存款本金及投資平均未超過101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2.5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各縣市標準如下︰
臺北市443,820元,新北市354,960元,臺中市309,096元,臺南市307,320元,高雄市356,700元,臺灣省各縣市307,320元,金門縣、連江縣263,940元。
5、未領取政府學費、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五)補助名額
1、高中(職)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50名
2、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550名
3、以上2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如因申請人數超過原補助名額或是項經費不敷使用,由承辦單位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申請。
(六)申請時間
1、本年第1學期(100學年下學期):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16日止
2、本年第2學期(101學年上學期):101年9月10日至101年10月12日止
(七)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助學貸款者,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
5、學生證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合格保母資歷證明(含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兒童福利人員、保母、課後照顧訓練結業證明或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護人員證明等)或托育機構臨托證明。
8、其他相關資料
(八)資格審查
1、申請者應備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註冊收據及在學證明等證明文件,承辦單位於每學期本計畫申請期間對申請資料齊全者進行審查。
2、資料不齊者應於接獲通知7日內補件。
3、本計畫申請者所送申請資料由本部送教育部「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逕行比對,如比對結果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九)停止補助
受補助者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補助,停止撥付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十)轉介福利服務
受補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務,承辦單位得以轉介表(附件)轉介至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五、經費來源:由本部101年度推展婦女福利獎補助費支應
六、預期效益
預計提供600名弱勢單親家長進修補助及子女照顧支持性服務,以利專心向學,提昇弱勢單親能力,因應生活及就業挑戰,獨立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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