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減免對象:
就讀本市私立國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設籍於本市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2.減免標準:每學期補助3000元
3.申請程序: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生,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4.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份者(含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僅能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申請,經發現重複申請者應規定追繳減免之學雜費,並取消申請資格。
※說明:
一、請學生上網下載表格或親自到教務處領取申請表。
二、申請表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第一次申請學生需附上郵局存摺正面影本及申請學生及學生家長私章
三、收件截止日到102年3月13日(三)前繳交至教務處
四、逾期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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