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待條件:1.因公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2.因病或意外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3.一、撫卹期滿。
二、支領一次撫卹金。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
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2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三)前項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四)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六)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七)第一次申請學生需再附上學生個人印章一枚,請勿拿印鑑章
軍人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遺族不予比照軍公教遺族核給本項就學費用優待。
截止日期到:9/30(一)逾期不予辦理,請留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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