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資格:
經政府登記立案,實際表演人數達30人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合辦燈會縣市政府推薦之該縣市優秀表演團體。
2.曾獲文化部(含前身文建會時期)評選為年度表演藝術扶植團
3.曾受本局推薦或曾代表中央部會(或地方政府)赴國外參加文化藝術交流有具體事蹟的表演團體。
4.經交通部觀光局專案審核具優秀公開表演及策劃製作能力之表演團體。
表演團體請於102年11月20日前報名。
相關申請表格請至該局行政資訊系統最新消息下載。(http://admin.taiwan.net.tw/index.aspx)。
相關活動訊息請至下列網址或本網頁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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