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局之弱勢家庭代收代辦費補助措拖
【20140206/教務處註冊組/120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月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00546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弱勢學童代收代辦費。
三、本案之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一)第1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之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申請由導師過濾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仁愛基金及家長會協助。
(二)第2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縣市政府申請協助。
2、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募集社會資源協助。
(三)第3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1、縣市經費不足時,提報該署申請協助。
2、該署協助籌募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學。
四、本案補助原則為:
(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對象: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補助或認養之學童。
(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五、補助標準為依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補助: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合計每學期補助每位學生國小最高新台幣(以下同)663元為原則(含書籍費50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163元),國中最高補助763元為原則(含書籍費60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163元)。
(二)該署依縣市財力等級給予補助:財力等級第1、2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補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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