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高市府四維教高字第1000068479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獎勵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研究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德行表現良好。
三、國民中學:學習領域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
前項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學校。
第四條 獎學金發給名額及標準如下:
一、研究所:每學期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大學校院:每學期三百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專科學校:每學期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本市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二百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其他縣市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六、本市國民中學:每學期三百一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獎學金發給名額,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
第五條 申請獎學金者,應於下列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上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期限至103年6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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