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通知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與輔導人員研習及格證明修正發證方式
【20140619/教務處教學組/1179】

一、103學年度國私立高中職之教師完成初階評鑑研習及認證後,改研發研習及格證明書函,以為正式證明;進階評鑑人員與教學輔導教師於完成研習及認證後,仍以個人為單位核發評鑑及輔導人員研習及格證明。
二、上開三類人員資料均登錄於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以利承辦研習單位進行資格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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