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3學年度國私立高中職之教師完成初階評鑑研習及認證後,改研發研習及格證明書函,以為正式證明;進階評鑑人員與教學輔導教師於完成研習及認證後,仍以個人為單位核發評鑑及輔導人員研習及格證明。 二、上開三類人員資料均登錄於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以利承辦研習單位進行資格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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