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佈「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4條
【20140703/教官室/1217】

一、103年3月17日 貴單位針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召開研商會議,會議獲致下列決議

:(一)按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現任國民學校教員

得予緩召,鑑於103年8月1日起將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

,為保障接受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生之受教權,經國防部

、教育部等與會機關研商決議將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納

入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之對象。(二)本案原擬增訂免役

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4條第2項規

定:「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如符合前揭規定者,得

準用之。」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並獲致共識,其研商結論

為:於緩召之特定目的下,將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

納入緩召之適用對象,決議修正本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為:「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現任國民學校


教員,指現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之公立或核准設立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特殊學校,擔

任專任教師者。……」(三)本辦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總

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由內政部役政署依會議決議

修正後,函送國防部、教育部確認,以賡續辦理後續法制

作業程序。

二、本會出席此項會議,並賡續與相關單位密切聯繫。5月26

日教育部回覆內政部役政署對於法規修訂仍有疑義,故內

政部於6月12日再次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召開協調會議,目

前 貴單位擬先修訂「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4條

」,並透過行政程序預告及發佈實施。且希望能於七月底

前完成法制程序,若無法及時完成,辦法公告時,將實施

日期回溯自8月1日起施行。另由國防部受理此段期間受教

召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申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三、為使相關單位及人員能有所遵循,建請 貴單位儘速修正

發佈「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4條」,並函知相關

單位。

四、另請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轉知相關教師,若有103

年8月1日以後需參加教育召集者,請與本會聯繫,由本會

協助辦理緩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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