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
【20140822/教官室/1297】

[教育部函]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台內役字第1030830396號

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陳威仁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準用,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役男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申請出境就學者,其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准。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役男申請出境,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准。但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得由移民署依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

前項未在學役男因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者,由船東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提出申請;因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航海、輪機、電訊、漁撈、加工、製造或冷凍等專業訓練,須上遠洋作業漁船實習者,由主辦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前項遠洋作業漁船,指總噸數在一百噸以上、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對外漁業合作或以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

第 十一 條 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前項所定單位、機關(構)或團體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第 十三 條 各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之役男,依下列規定配合處理: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

  於核發護照時,末頁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二、移民署:

(一) 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二) 每日將核准出境之役男入出境動態資料通報名冊,通報戶役政資訊系統。

(三) 經核准出境之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者,通知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 依據學校造送之名冊或移民署之通知,對逾期未返國役男,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催告。

(二) 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三) 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四) 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之清查、統計及後續之徵兵處理作業。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 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間為六個月。

(二) 役男出境及其出境後之入境,戶籍未依規定辦理,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政府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三) 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四) 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經清查未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規定者,應催告並通知其補行徵兵處理。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政府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在學緩徵役男因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其肄業學校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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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145/ch02/type1/gov10/num5/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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