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4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籍學生,
於103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之期間,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者(不包含才藝補
習),始得申請。
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籍學生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於本(103)年
9月1日至9月30日前,將有關資料送就讀學校。
(二)該所屬學校於本(103)年10月5日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完竣並檢附「申請學生清
冊」(附件六)函報本府審查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作業須知及相關表件可至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下載,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張筱宣小
姐、連絡電話(03)336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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