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20140905/教務處註冊組/1459】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三、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一二○名。
(二)高中(職)組:八○名。
(三)國中組:五○○名。
前項名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四、高中(職)組以上學校獎學金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以低收入戶為優先,並按其清寒狀況、在學成績分配之。
五、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中(職)組: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中組: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金額,本局得視財源酌予增減,但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公告之。
六、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函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七、本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
八、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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