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及高中(職)校辦理注意事項
本會為獎勵學行優良僑生提供旨揭獎學金,凡96學年度學行成績符合「本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就讀中等學校二年級以上,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者,請各學校於本103年10月1日星期三前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校辦理。
申請學校請將下列表件一式兩份,分別裝訂。
(一)獎學金申請表
(二)居留證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四)96學年度上下兩學期成績單
(五)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須另行檢附由校方對申請學生統一出具之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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