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陽光關懷協會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即日起~9月18日)
【20150910/教務處註冊組/1619】

一、宗旨
台南市陽光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二、實施辦法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台南市陽光關懷協會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獎助學對象及條件
(一)符合台南市政府社會局認定之中、低收入戶家庭。
(二)凡設籍台南市一年以上,經台南市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等在學學生。
四、獎助學金金額
(一)國 小 組: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國 中 組: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新台幣參仟元整。
五、申請條件
(一)、國小成績平均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國中(限日校)成績平均7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公立成績平均75分以上,公私立夜間部
成績平均7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四)、各組操行成績均須在80分以上或甲等,如成績單未標記成績不在此
限。
(五)、各組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或乙等,未修體育課程者, 以軍訓或童軍
程為準。
(六)、申請獎學金成績合於標準而人數超過時,以成績最優者為優先,倘
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為準,再如同分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七)、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十)、新生申請獎助學金,成績標準以前學期成績組別為準。例如高一新
生申請者歸類於國中組,以此類推。
六、發給名額
(一)國小組:六十名。
(二)國中組:六十名。
(三)高中(職)組:四十名。
(四)大專院校以上之清寒弱勢學生,得由本會會員推薦之,經委員會審查同
意核發之。

七、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三)申請人之戶籍謄本(生活共同戶正本)一式二份
(四)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影印本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
(五) 學校審查意見欄:請導師或承辦人員詳加審核後勾選並簽章。
八、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 收件: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不符資格者、申請書空白未填寫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二) 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共同審查,需由二分之一以上審查委員出席,二分之一審查委員同意決定核發名單。
九、本獎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含)
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十、本獎助學金每學年度共一次。



十一、申請時限:
申請期限:每年九月(授權工作小組)
申請均以郵寄者以掛號郵戳為憑,並於申請日前來會索取(填具)申請書,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
十二、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會得取消其資格。
十三、本辦法核發名額及發放金額視本會財務狀況,如需酌予增加,各組名額得視狀況調用,以理、監事會通過為原則。
十四、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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