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20150915/教務處註冊組/1350】

一、103學年度獎學金指定學校及未指定學校申請項目名額共計254名。
二、申請本會獎學金,應具備之基本成績條件如下:
(一)103學年度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德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簡述)。
(二)103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80分以上。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70分以上。
(三)103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70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四)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三名,且103學年度操性、學業、體育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三、公費(軍費)學生、在職專班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四、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學校公文。
(二) 申請清單。請學校將申請清單之電子檔傳送至本會信箱。 E-mail:dsfmoe@mail.moe.gov.tw
(三) 本會103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每項獎學金1份,檢附資料黏貼或裝訂於申請表附表),申請表請加蓋學校印信。
(四) 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1份。
(五) 該學位學程103學年度上下學期或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於其他學年度選修體育者,一併檢附該學年度成績單)。
(六) 該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之證明文件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1份。(各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不同,詳參本基金會103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
每位學生最多得申請2項獎學金,最多以獲配1項獎學金為限。
應屆畢業學生以畢業年度學業成績申請獎學金時,申請表需經由畢業學校審 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如屬轉校學生或插班學生等比照前項辦理。
四、本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遴選最優學生,未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負責初審遴選最優三名適當學生,檢送其申請表及文件予本會。另本會魯班計畫獎學金可遴選六名學生送件。超額選送之學校,經本會通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取消該項獎學金申請資格,本會不另行通知。
五、本會103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由各校初審並加蓋學校印信,以公文函送本基金會,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本(104)年09月25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六、有任何疑問,可參閱本基金會網站(http://140.111.34.231/index.php)最新消息之「申請及領取獎學金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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