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20151002/教務處註冊組/1626】

第一條 為鼓勵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努力向學,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不含空中大專
院校、軍警校院),家境清寒之學生,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且未領受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企業等獎助學金者,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高中職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徳(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三、國民中學:學習領域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前項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指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領有學校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之學生。但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核發之對象。
第四條 為審核獎學金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設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之。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長兼任並擔任主席,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府教育局副局長一人、科長二人、會計室主任。
二、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三、學者、專家或教育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五條 委員會每學期召開審核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每學期獎學金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研究所每學期三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大學及獨立學院每學期二百名,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專科學校每學期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本市高中、職校每學期一百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市以外其他縣市高中、職校每學期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六、本市國民中學每學期一百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得視年度預算經委員會決議增減之。
第七條 申請獎學金應於下列期間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一、上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下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申請書及其他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申請書及檢送之相關資料,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退還。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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