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自104年9月30日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負擔利率調整為1.76%
【20151027/學務處訓育組/1060】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14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134664號函。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就學貸款利率之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1.4%計算;由學生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0.55%計算。前項指標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加碼部分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並公告之。另由承貸銀行吸收學生負擔利率為0.06%。
三、為因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自104年9月30日起調整存款利率,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由1.34%調整為1.27%,爰政府負擔利率由原2.74%調整為2.67%;學生負擔利率由1.83%調整為1.76%。

附錄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四、本辦法第八條所稱利息,其利率之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點四計算;由學生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五計算。
前項指標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加碼部分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並公告之。

附錄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第 7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就讀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第 8 條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利息負擔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
有貸款必要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由各該
主管機關及借款學生各負擔半額。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

本貸款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
第 9 條 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但經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六、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屆滿後償還。
第 11 條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並以三次為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一、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
二、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
學生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如有逾期情事,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始得申請緩繳。
學生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所申請之緩繳期間不得中斷,於申請緩繳次數屆滿前,仍有緩繳需求,並經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其申請次數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學生如有逾期情事,未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者,得追溯辦理緩繳;已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者,承貸銀行得暫停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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