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要件:在本市設立戶籍居住六個月以上者,家境清寒,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申請標準:
(一)學業成績 高中學校平均八十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五分以上。
(二)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三、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三)戶口名簿影印本
(四)如係低收入戶,請附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得優先錄取(影印本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
四、學校審查意見欄:請導師或承辦人員詳加審核後勾選並簽章。
五、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申請手續:備齊上述申請文件,請學校於規定申請日期內,備文或以掛號函送本府教育局申請;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校印、文件不齊或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者,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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