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臺南市私立港明高級中學資訊組(以下簡稱本組)電子郵件信箱(以下簡稱本信箱)係提供本校教職員工從事公務或學術研究使用,為明定使用者權利義務,特訂定本使用規範。 |
二、 |
本校單位帳號由主管指定專人填寫「電子郵件帳號申請表」申請與管理該單位信箱帳號。 |
三、 |
專任教職員工、代理教師、兼任教師,填寫「電子郵件帳號申請表」經人事室簽章後,再送至本組辦理申請使用。 |
四、 |
本信箱帳號限申請者使用,不得借與他人使用。 |
五、 |
基於維護通訊品質與資訊安全需求,對於連續6
個月未曾使用的帳號,將予暫時停止使用(無法收發信),若要恢復使用,請以電話向本組申請,若涉及密碼變更,需要提供使用者身份證明文件以利相關作業識別。 |
六、 |
電子郵件信箱,教職員工、單位信箱容量為500MB,信箱容量會隨系統容量隨時做變更或調整。 |
七、 |
使用者於原申請身份消失後,本組得停止其信箱使用。 |
八、 |
本信箱所提供的硬碟空間,僅供暫時儲存資料使用,使用者應將該資料應自行下載儲存,本組不負保存責任。 |
九、 |
本信箱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得停止其使用權,且得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校相關單位處理。
(一)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二)本校「個人電腦及網路使用注意事項」。
(三)本組於智慧財產權、資通安全、垃圾郵件相關之公告與措施。 |
十、 |
配合本校公務需要,本組得交付電子郵件地址清單予需求單位。 |
十一、 |
配合系統維運需要,本組必要時得對電子郵件信箱進行緊急處置。 |
十二、 |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或修訂公告週知。 |
十三、 |
本規範經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